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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電般不可思議 像一個奇蹟 劃過我的生命裡
不同於任何意義 你就是綠光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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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電般不可思議 像一個奇蹟 劃過我的生命裡
不同於任何意義 你就是綠光 如此的唯一」
為什麼綠光的歌詞可以這麼貼切QQ
 
看完這則新聞,眼淚擦一擦以後要想些現實點的問題。
除了感情上綠帽爸願不願意繼續認兒子,現實層面上的問題是,綠帽爸也是用心用力工作賺錢來養兒子,如果他心裡不開心,覺得被妻子騙了這麼多年,那麼為了養育兒子支出的扶養費,能不能向妻子請求補償、賠償?
 
雖然妻子這樣的行為根本就是詐騙(騙錢又騙心),不過刑法上的詐欺罪定義比較嚴格,這樣的情況頂多就是欺騙感情,刑事上告她詐欺罪很難成立。不過,民事上綠帽爸倒是有可能向妻子請求返還養小孩的各種支出,叫他把經濟上受到的利益吐出來。
 
依照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綠帽爸既然不是父親,法律上就沒有養別人小孩子的扶養義務,而是騙人妻才有扶養義務,而綠帽爸若支出任何扶養費用,就是無義務而替騙人妻減少了扶養的負擔,這時就有可能訴請騙人妻返還之前所支出的扶養費用。
 
不要以為這種新聞都是騙人眼淚的假新聞,實務上還真的出現過類似的判決…
在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391號當中,夫妻在紐西蘭定居,好巧不巧在妻子從台灣回來後沒多久生下小孩,綠帽爸毫無懷疑,後來雙方感情不順,便協議離婚,不過綠帽爸則是繼續扶養小孩子。多年之後,在小孩使用妻子的電腦時,意外發現妻子與外遇男的電子郵件,一切才恍然大悟。綠帽爸怒而提起訴訟,請求妻子與外遇男返還他養小孩的支出。
法院判決認為,根據電子郵件與DNA內容,可以確定孩子非其所生,而綠帽爸支出的扶養費,是替騙人妻免除了一部分的扶養義務,因此綠帽爸可以請求騙人妻返還從孩子出生起綠帽爸曾支出的扶養費。
不過外遇男的部分,由於法律上還沒有提起認領之訴來確認真正父子的關係,因此外遇男法律上還不算是孩子的父親,因此綠帽爸不能向外遇男請求費用。

你可能會好奇:扶養費要怎麼計算?總不可能打從出生起就有留發票吧?
以上面的判決當例子,法院就是參照紐西蘭稅務局公布的統計資料,先得到扶養特定歲數孩童的每週平均花費,再來乘以扶養日數。
 
如果今天成了綠帽爸,除了氣到吐血離婚外,我想我應該還是會認這個孩子的。血緣是一個客觀的事實,但感情是從頭來過、靠時間累積的,血緣不會讓你們相親相愛,相處才會。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205/11078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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